“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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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郑州经三路上的明鸿新城小区,是郑州市首批商品住宅小区,由于部分业主与已退市的德亿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使得该小区长期处于混乱动荡的局面。2009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但“金水区房管局”迟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去年6月,“业委会”起诉“金水区房管局”行政不作为,12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水区房管局”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金水区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存在明显冲突
此案很复杂,拖的时间很长,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如果顺藤摸瓜查找原因,就会发现它与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比如,该小区建成后,其开发商德亿公司便依照该制度自己设立了物业管理公司。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首个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的,那么,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这一事件再次告诉bob综合最新版体育:“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
当城市居民因自购住房变身为业主、入住拥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商品房小区后,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纠纷经年累月地见诸报端,最为甚者,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左宏炜因发起筹备业委会,被物业公司雇凶当街打成脑死亡。《物权法》规定,业主有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然而,业主法定权利的维护,何以需要以生命为代价?
至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再到200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物权法》,每一次都让业主们饱含希望,但之后矛盾依旧。依笔者之见,消除矛盾,就要找准矛盾之源――改变现有物业管理制度,还权于业主,恢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市场契约关系。这意味着,必须废止现在这种入住时由开发商指定小区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发明。开发商以此为法宝,将业主们的共同管理权据为己有。SOHO中国开发的某小区因物业管理纠纷陷入混乱后,开发商就曾公开说,要收回管理权。在开发商看来,小区管理权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来行使,从来都是名正言顺的。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的冲突,则自上而下被众多部门和公众所忽视。
2006年,就有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后来是否有所结果不得而知。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取消“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其与《物权法》的冲突更加明显。
据北京市官方的一份公开资料,北京大概有八成小区没有业委会,而据民间统计,仅有的两成中还有不少因各种阻力陷于瘫痪。通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小区变为任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予取予夺的“殖民地”,业主的权利主张途径变为多方博弈选择。这不仅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业主们对物业管理不满时,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发现几乎不可能胜诉。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合同法》列为上位法,因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侵权时举证非常难,业主们无奈只能用成本最低的不交费作为对抗,消极等待物业公司来起诉自己――这已经不仅仅是安居才能乐业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消耗和法治受损的不断叠加。
北京规定:没有选出业委会之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
当80%小区没有业委会,《物权法》赋予的权利无法实现的状况普遍存在,是不是该责怪业主们不积极主张权利呢?这就好像责怪一个乞丐为啥吃不上满汉全席一样,非不愿为也,实是难以作为。因为业主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必然触及业已习惯于赚取不透明利润的前期物业公司的利益。
如果启动市场招标选聘物业,更是等于砸了前期物业公司的饭碗。由此,业主的法定权利的实现,就必然带有砸碎前期物业公司饭碗的画外音。甚至,成立业主组织还会引发更大的利益冲突――从住房制度改革至今,很多小区已经进入大修期,如果没有业主组织的存在,任由物业公司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对业主权益形成新一轮侵害。而没有业主组织,业主们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就只能趴在指定银行里,每年以活期利息的形式生息。在现有的加息周期里,业主每年的潜在损失和将来的矛盾,难以估量。
好在在多年的呼吁下,有些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不甚合理。北京市就已明确规定,2010年10月以后入住的小区,没有选出业委会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将“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学原理,变身为“无组织不交费”落实于业主权益实现上。同时,北京市住建委还联合街道办事处,在某小区尝试推进了“前置业委会”的选举――就是业主在入住前,就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由业委会公开聘用物业服务公司。
当然,这种以行政措施小步推进的方式,对于现在普遍的业主组织缺失,《物权法》法定权利无法实现的现状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牵扯到开发商等诸多方面的利益,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阻力重重。在法治备受重视的今天,将《物权法》确立的业主权益贯彻始终,将《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引入物业管理制度,理顺小区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从关系,不应是难事。笔者认为,真正要解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死结”,让城市住宅小区成为社会重建的“活力因子”,应深入借鉴国外和香港早已成熟的经验,尽早废止“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还业主以法定权利,还《物权法》以法治尊严!